1. | 我承诺通知恒生如我现时(或于过去12个月内)为恒生或其附属公司(注)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 ; 或任何上述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之配偶、同居者、拥有血缘关系、通过婚姻或领养的亲属,或任何在此项条文所述之人士之信托的受托人。恒生需要上述数据以遵守上市规则。 |
2. | 兹谨证明于本申请表格签署日,本人任职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与贵行并无任何公事来往,本人承诺,倘日后本人任职之政府部门与贵行有任何公事来往,本人须尽速以书面通知贵行。 |
3. | 本人证实本申请表格内所提供之资料全属正确及完备并授权贵行与任何其认为适当之人士沟通及交换资料以核实该等资料之真确性。本人亦承诺,如任何该等资料有所更改,本人须即时以书面通知贵行。 |
4. | 本人已经细阅及明白上述综合户口之综合户口章则,并同意就本人之综合户口,及贵行提供之任何抵押透支(如适用)受该章则及其后可能作出之修改约束。 |
5. | 本人同意贵行可根据不时给予客户之结单、通函、通知或章则内所载有关贵行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政策作指定用途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由本人应贵行之要求而提供,或于本人与贵行之交易过程中由贵行收集有关本人之个人资料(「该等资料」)。本人并承认及同意可将该等资料披露予任何其他机构或任何债务追收代理、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类似服务之提供者,或由彼等予以使用及保留,以便核实该等资料或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其他机构:(i)用作信贷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协助彼等收取债务。 |
6. | 本人同意贵行可将该等资料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并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述的核对程序把该等资料及其他关于本人的个人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并把该等资料用作提供银行证明书或信贷咨询用途。 |
7. | 本人明白本表格所需填报之资料,乃方便恒生银行(「本行」)透过电子邮件服务,提供由本行、本行各附属公司或本行根据不时给予客户之结单、通函或通知内所载有关本行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中所指定实体所供应之产品及服务资料,以及其他阁下感兴趣之推广资料。本人亦明白本人于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亦将受本行就客户个人资料保密之适用政策管限(详见 "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项下之"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同时,本人于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除使用于上述用途外,亦会用于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内所列述之用途。 |
8. | 倘曾经或现时就本人欠负贵行之任何或所有债务而发出以贵行为受益人之无限额担保/第三方抵押,本人同意贵行可不时向担保人/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士提供任何其向本人提供之任何贷款/银行融资/信贷安排之资料或详情(包括任何有关本人之个人资料),作为通知彼等根据有关担保/第三方抵押下之法律责任。 |
9. | 本人亦确认(i)本人未尝拥有任何因拖欠还款而被取消之信用卡;(ii)本人现时并无任何逾期而未偿还之债务;及(iii)本人并无接获任何针对本人之破产令及本人未有进行或意图申请破产。 |
10. | 本人同意恒生可根据本人提供或留存恒生之手机号码纪录,以短讯形式向本人发放还款提示(如有需要)。 |
1. | 本人要求及授权恒生可将本人于恒生(或恒生任何附属公司)不时开立之所有银行产品^(本人之身份证明文件须与上述综合户口持有人相同,至于有关之通讯地址则毋须理会)资料一并列于本人户口结单内,并将户口结单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服务供本人取览或使用。如本人决定不将该等银行产品^资料一并列于本人户口结单内,本人当以书面通知恒生。 |
2. | 本人知悉及同意恒生可自行决定将任何交易通知、交易报告、户口结单、纪录、确认、收据、认收、通告,及/或由恒生不时订明之其他通讯(统称「有关通讯」)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供本人取览或使用。 |
3. | 本人承认及同意(i)恒生会将有关通讯在有关网页上登载6个月(适用于信用卡有关通讯)及13个月(适用于综合户口有关通讯)或恒生认为适当之其他时期,然后始予删除;(ii)本人有责任在恒生删除有关通讯前审核有关通讯内容并(在本人认为有需要时)将之下载;及(iii)恒生并无任何责任向本人发给任何有关通讯的实物版本。 |
4. | 有关通讯是恒生与本人之间就其有关通讯的确实证明,而有关通讯将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
5. | 本人有权恢复寄出有关通讯,如有需要,本人须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或于恒生银行分行办理有关申请。 |
^恒生有绝对酌情权以决定列于户口结单之银行产品资料。 |
1. | 本人要求及授权恒生,当有关综合户口之e-Statement登载于恒生个人e-Banking后,将会透过电子邮件向本人发放e-Statement e-Alert,本人须负责确保配备能接收e-Alert的兼容电讯设备。恒生仅发放电子邮件一次。若本人删除有关电子邮件,恒生将不会向本人重发。 |
2. | 若讯息无法传送或延迟传送予本人,或讯息有错误或出现传送故障,恒生或任何经恒生指定提供e-Alert服务的电讯公司均无须对此负责,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恒生或该等电讯公司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特别是,对于恒生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电讯设备因故障失灵无法接收讯息、任何通讯中断、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失灵、中断或设备或安装不确,恒生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恒生只发讯息一次及不会负责安排将任何讯息再次传送予本人。 |
3. | 本人必须对任何密码及保安资料加以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使用本人的密码或保安资料,及确保阻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读取本人的电子邮件。本人明了在浏览过电邮e-Alert的网站超连结后,绝不应在电脑屏幕上提供本人的户口或个人资料。有关详情,本人须留意登载于恒生个人e-Banking内之e-Alert服务条款及细则之全文。 |
4. | 本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暂停e-Statement e-Alert服务,如有需要,本人须于恒生个人e-Banking填妥有关资料。 |
1. | 本条款及细则乃附加于「综合户口章则」,而「综合户口章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证书付款服务,惟如有任何歧异,就电子证书付款服务而言,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除另有指明外,本条款及细则所采用的全部词汇与「综合户口章则」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
2. | 电子证书付款服务乃绿色理财综合户口提供的附加「服务」,其「综合户口提款卡」(称为「绿色理财综合户口智能卡」)内置由香港邮政核证机关(「香港邮政」)签发给「客户」并由「香港邮政」指定之营运商(「香港邮政指定营运商」)营运的个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付款服务只适用于持有香港身分证之「客户」。为免生疑问,适用于「综合户口提款卡」之所有条款及细则将适用于「绿色理财综合户口智能卡」。 |
3. | 「客户」须直接向「香港邮政」申请「电子证书」。有关「电子证书」的任何事宜、索偿、争议或投诉,包括但不限于遗失、撤销或再申请「电子证书」或「电子证书」私人密码,须受「电子证书(个人)之《登记人条款及条件》」约束。 |
4. | 「客户」可透过由「香港邮政指定营运商」(「平台营运商」)提供的付款平台(「平台」)使用「电子证书」,以不时给予「本行」「指示」支付获「本行」接纳之受款人向「客户」发出之单据。 |
5. | 「客户」透过「平台」并以「电子证书」数码签署授权「本行」执行的付款「指示」,将不可撤回。「本行」并无责任核实该等付款「指示」。所有付款「指示」将被视为由「客户」授权,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6. | 付款「指示」一经递交后均不得修改或取消,不论「指示」的处理状态为何。 |
7. | 付款「指示」须于「本行」实际收到「平台营运商」发出的付款「指示」后,才视为「本行」已收到有关「指示」。「本行」已收到的付款「指示」,将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平台」会显示「指示」的处理状态,「平台营运商」将于「指示」执行后,或(如适用)「指示」不获接纳后,向「客户」发出确认电子邮件。有关确认电子邮件于传送至「平台营运商」记录中的「客户」电子邮件地址后,将被视为已由「客户」收取。「客户」有责任核对处理状态和确认电子邮件,倘于收取类似电子邮件一般所需的时间内未有收到确认电子邮件,「本行」可能未有收到付款「指示」及未有处理有关付款「指示」。在此情况下,「客户」应联络「平台营运商」。 |
8. | 「储蓄存款户口」为付款「指示」的预设结算户口。 |
9. | 「客户」须确保于作出「指示」时结算户口内有足够款额,否则「指示」将不获处理。倘「客户」于同一时间发出「指示」向多名收款人付款或支付多张单据,而结算户口内并无足够款额,「本行」将根据收到「指示」的先后次序(由本行根据记录决定)处理「指示」。倘任何「指示」不获接纳,「平台营运商」根据上述第7条向「客户」发出的确认电子邮件应显示「指示」不获接纳。 |
10. | 「客户」承认「平台」由第三方「平台营运商」提供,并同意「本行」对「平台」及透过「平台」进行的交易并无控制权。使用「平台」及透过「平台」及互联网递交「指示」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
11. | 「本行」毋须因(i)「客户」递交「指示」或「平台营运商」向「本行」传递「指示」途中的任何失误、延误、失败、中断、拦截、暂停、欺诈或违反保安事项;(ii)使用「电子证书」或有关「电子证书」的任何事宜;(iii)使用「平台」;或(iv)处理「指示」或在非本行控制范围下的任何原因导致「指示」不获处理,所产生或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或索偿,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
12. | 「客户」若遗失「绿色理财综合户口智能卡」或「卡密码」,请即时致电2836-0838联络「本行」的24小时失卡热线,及即时致电2921-6633向「香港邮政」报失「电子证书」。 |
13. | 于给予「客户」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本行」保留于任何时间及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 |
14. |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以其为诠释依据。 |
15. | 本条款及细则的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
1. | 我承诺通知恒生如我现时(或于过去12个月内)为恒生或其附属公司(注)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 ; 或任何上述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之配偶、同居者、拥有血缘关系、通过婚姻或领养的亲属,或任何在此项条文所述之人士之信托的受托人。恒生需要上述数据以遵守上市规则。 |
2. | 兹谨证明于本申请表格签署日,本人任职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与贵行并无任何公事来往,本人承诺,倘日后本人任职之政府部门与贵行有任何公事来往,本人须尽速以书面通知贵行。 |
3. | 本人证实本申请表格内所提供之资料全属正确及完备并授权贵行与任何其认为适当之人士沟通及交换资料以核实该等资料之真确性。本人亦承诺,如任何该等资料有所更改,本人须即时以书面通知贵行。 |
4. | 本人已经细阅及明白上述综合户口之综合户口章则,并同意就本人之综合户口,及贵行提供之任何抵押透支(如适用)受该章则及其后可能作出之修改约束。 |
5. | 本人同意贵行可根据不时给予客户之结单、通函、通知或章则内所载有关贵行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政策作指定用途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由本人应贵行之要求而提供,或于本人与贵行之交易过程中由贵行收集有关本人之个人资料(「该等资料」)。本人并承认及同意可将该等资料披露予任何其他机构或任何债务追收代理、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类似服务之提供者,或由彼等予以使用及保留,以便核实该等资料或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其他机构:(i)用作信贷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协助彼等收取债务。 |
6. | 本人同意贵行可将该等资料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并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述的核对程序把该等资料及其他关于本人的个人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并把该等资料用作提供银行证明书或信贷咨询用途。 |
7. | 本人明白本表格所需填报之资料,乃方便恒生银行(「本行」)透过电子邮件服务,提供由本行、本行各附属公司或本行根据不时给予客户之结单、通函或通知内所载有关本行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中所指定实体所供应之产品及服务资料,以及其他阁下感兴趣之推广资料。本人亦明白本人于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亦将受本行就客户个人资料保密之适用政策管限(详见 "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项下之"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同时,本人于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除使用于上述用途外,亦会用于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内所列述之用途。 |
8. | 倘曾经或现时就本人欠负贵行之任何或所有债务而发出以贵行为受益人之无限额担保/第三方抵押,本人同意贵行可不时向担保人/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士提供任何其向本人提供之任何贷款/银行融资/信贷安排之资料或详情(包括任何有关本人之个人资料),作为通知彼等根据有关担保/第三方抵押下之法律责任。 |
9. | 本人亦确认(i)本人未尝拥有任何因拖欠还款而被取消之信用卡;(ii)本人现时并无任何逾期而未偿还之债务;及(iii)本人并无接获任何针对本人之破产令及本人未有进行或意图申请破产。 |
10. | (只适用于Green Banking综合户口之申请) (只适用于Green Banking综合户口之申请) |
11. | 本人同意恒生可根据本人提供或留存恒生之手机号码纪录,以短讯形式向本人发放还款提示(如有需要)。 |
12. | (只适用于Green Banking综合户口之申请) 本人确认及同意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绿色理财综合户口」并只获资助一张香港邮政电子证书的费用。倘本人已申请或已持有其他「绿色理财综合户口」,恒生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本申请。本人承诺支付本人申请的任何其他香港邮政电子证书的费用。 |
13. | 本人确认及同意,本人之绿色理财综合户口将于本人毕业后自动提升至优进理财综合户口(如适用),并额外获享毕业后首三年之月费豁免优惠。惟于毕业后第37个月起,月费将自动转回一般优进理财综合户口之收费。自动提升至优进理财综合户口及其相关月费只适用于成人绿色理财综合户口。
(注):「附属公司」一词应依照经不时修订及补充之《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的定义。 |
1. | 本人要求及授权恒生可将本人于恒生(或恒生任何附属公司)不时开立之所有银行产品^(本人之身份证明文件须与上述综合户口持有人相同,至于有关之通讯地址则毋须理会)资料一并列于本人户口结单内,并将户口结单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服务供本人取览或使用。如本人决定不将该等银行产品^资料一并列于本人户口结单内,本人当以书面通知恒生。 |
2. | 本人知悉及同意恒生可自行决定将任何交易通知、交易报告、户口结单、纪录、确认、收据、认收、通告,及/或由恒生不时订明之其他通讯(统称「有关通讯」)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供本人取览或使用。 |
3. | 本人承认及同意(i)恒生会将有关通讯在有关网页上登载6个月(适用于信用卡有关通讯)及13个月(适用于综合户口有关通讯)或恒生认为适当之其他时期,然后始予删除;(ii)本人有责任在恒生删除有关通讯前审核有关通讯内容并(在本人认为有需要时)将之下载;及(iii)恒生并无任何责任向本人发给任何有关通讯的实物版本。 |
4. | 有关通讯是恒生与本人之间就其有关通讯的确实证明,而有关通讯将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
5. | 本人有权恢复寄出有关通讯,如有需要,本人须透过恒生个人e-Banking或于恒生银行分行办理有关申请。 |
^恒生有绝对酌情权以决定列于户口结单之银行产品资料。 |
1. | 本人要求及授权恒生,当有关综合户口之e-Statement登载于恒生个人e-Banking后,将会透过电子邮件向本人发放e-Statement e-Alert,本人须负责确保配备能接收e-Alert的兼容电讯设备。恒生仅发放电子邮件一次。若本人删除有关电子邮件,恒生将不会向本人重发。 |
2. | 若讯息无法传送或延迟传送予本人,或讯息有错误或出现传送故障,恒生或任何经恒生指定提供e-Alert服务的电讯公司均无须对此负责,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恒生或该等电讯公司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特别是,对于恒生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电讯设备因故障失灵无法接收讯息、任何通讯中断、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失灵、中断或设备或安装不确,恒生或上述任何电讯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恒生只发讯息一次及不会负责安排将任何讯息再次传送予本人。 |
3. | 本人必须对任何密码及保安资料加以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使用本人的密码或保安资料,及确保阻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以欺诈手段读取本人的电子邮件。本人明了在浏览过电邮e-Alert的网站超连结后,绝不应在电脑屏幕上提供本人的户口或个人资料。有关详情,本人须留意登载于恒生个人e-Banking内之e-Alert服务条款及细则之全文。 |
4. | 本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暂停e-Statement e-Alert服务,如有需要,本人须于恒生个人e-Banking填妥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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