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經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核准供各項註冊計劃投資的匯集投資計劃。有關註冊或認可並不代表官方推薦。
從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中調配所有或部分單位,並將贖回的款項重新分配至另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但未來的供款(包括但不限於轉移自另一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的投資分布將維持不變。
由於調整薪酬或需確定付款額致造成時間滯差,而須向僱員支付較早期間的薪酬。
買入價是贖回成分基金單位的交易價,當中已扣除按每個成分基金單位淨資產值計算的收費(如適用)。
從事建築或飲食業、按日受僱或僱用一段少於60日固定期間,以及年齡介乎滿18至未滿65歲的僱員。
區分僱員類別的機制,以識別享有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的不同權益的僱員。
僱主須就僱員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或自僱人士須作出其強制性供款)的日子。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僱主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
更改未來供款(包括但不限於轉移自另一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的投資分佈,但現有投資的投資分布將維持不變。
構成強積金計劃的基金,或組成註冊計劃一部分的基金。
一項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而於2017年4月1日推出的預設投資安排。主要為沒有興趣或不打算作出投資選擇的計劃成員而設計,而對於認為適合自身情況的成員來說,「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本身亦可作為一項投資選擇。計劃成員如於2017年4月1日或以後在設立新的強積金賬戶時沒有作出投資選擇,其未來供款及轉移自另一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將會按照「預設投資」來作出投資。
「預設投資」透過於不同年齡按照預定配置百分比投資於兩項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與65歲後基金),旨在平衡長期風險與回報。「預設投資」將會隨著成員年齡增長而自動減少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並相應增加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藉此管理投資風險。策略是透過隨著時間逐步減持核心累積基金及增持65歲後基金以達致降低風險的目標。50歲前的資產配置會維持不變,之後逐步降低,直至64歲為止,之後便維持穩定。
有關「預設投資」的詳情,請查看強積金計劃說明書。
成員的年齡介乎60至64歲,並聲明不再工作或自僱。
僱員是指:
獲豁免人士包括:
恒生強積金計劃的財政年度,即7月1日至6月30日。
強積金法例所規定的法定供款水平。
強積金法例規定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強積金法例規定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每月供款紀錄是一份供款月結單,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強制性與自願性(如有)供款,以及向信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根據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強積金保守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投資回報須超過積金局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強積金機構才可從基金中扣除費用。有關收費不可高於投資回報超越訂明儲蓄利率的部分。
負責規管及監察強積金系統運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年齡介乎滿18至未滿65歲,及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60日或以上的僱員(臨時僱員以外)。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設立的退休計劃,作為提供予僱員的福利。
賣出價是購入成分基金單位的交易價, 當中已加入按每個成分基金單位淨資產值計算的收費(如適用)。
根據僱員的共通點,例如成員類別、支薪周期、付款安排、工作地點或聯絡人等作出分組的機制。
成員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並且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則該成員屬永久性地離開香港。除非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獲准許,否則計劃成員一生只能一次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獲支付累算權益。
非臨時僱員-60日
集成信託計劃的臨時僱員-10日
自僱人士-60日
以成員名義持有的個人賬戶,以保留其在受僱於任何前僱主或自僱期間所滾存的累算權益。
更改現有投資及未來的供款(包括但不限於轉移自另一註冊計劃的累算權益)的投資分布。有關的單位將會被贖回,以重組你現有的投資組合。
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每月按港元儲蓄戶口所支付的利率或不同的認可財務機構就港元儲蓄戶口支付的平均利率而訂明的利率。若強積金保守基金在某一個月的投資回報不超過該月的訂明儲蓄利率,則在該月不可從強積金保守基金扣除行政費。
有關入息包括由僱主根據僱傭合約(直接或間接)以金錢形式支付或須支付予你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房屋津貼、房屋利益、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詳列僱員於每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強制性與自願性(如有)供款的結算書。僱主必須將每期供款連同付款結算書一併遞交信託人。
只在你有設立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或將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結餘轉移至你的強積金計劃,而這些供款或結餘是受歸屬比例所管限的情況下才適用。在僱員離職時,其無權享有的權益將被視為非歸屬權益,並撥入此賬戶。賬戶內的資金是屬僱主所有。
風險級別的引入是為了提高計劃成員對成分基金的相關風險的認識及提高計劃成員比較相同或不同註冊計劃下的成分基金的相關風險的方便程度。風險級別架構分為7個評級。根據各成分基金的風險標記,顯示過去3年的按月回報率所計算的年度標準差,評級值「1」是價格波動程度最低而評級值「7」是價格波動程度最高。
風險級別 |
風險標記 |
|
---|---|---|
相等或高於 | 低於 | |
1 | 0.00% | 0.50% |
2 | 0.50% | 2.00% |
3 | 2.00% | 5.00% |
4 | 5.00% | 10.00% |
5 | 10.00% | 15.00% |
6 | 15.00% | 25.00% |
7 | 25.00% | - |
風險級數架構分為5個評級。評級值「1」是最低的風險評級而評級值「5」是最高的風險評級。風險級數是基於價格波動的程度、資產分布及流動性等定量和定質的因素而評定的。65歲後基金及核心累積基金的風險級數是分別根據65歲後基金及核心累積基金於市場上認可的參考組合之相關指數及其可用的歷史數據而制定,同時亦採用與其他成分基金相同的風險級數評級機制。
1 = 低風險-在投資過程中會有輕微機會損失大部分的資產(但不能保證)。在一段短時間內,預期會有輕微的價值波動。
2 = 低至中度風險-在投資過程中會有低機會損失大部分的資產(但不能保證)。在一段短時間內,預期會有適度低程度的價值波動。
3 = 中度風險-在投資過程中會有中度機會損失大部分的資產(但不能保證)。在一段短時間內,預期會有中度的價值波動。
4 = 中度至高風險-在投資過程中會有中高機會損失大部分的資產。在一段短時間內,預期會有中高程度的價值波動。
5 = 高風險-在投資過程中會有高機會損失大部分的資產。在一段短時間內,預期會有高程度的價值波動。
自僱人士是指獨資經營者或商業合夥人,或沒有受僱而靠自己工作來賺取入息的人士。
如欲以這個理由提取權益,成員的累算權益不得超過港幣5,000元,並須作出下列法定聲明:
在香港,法定聲明須於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監誓員/公證人/太平紳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簽實。在香港以外地方所作的法定聲明,只要是在公證人或獲該地方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簽實,亦可予以接受。
僱主或自僱人士如到了供款日仍未支付強制性供款,會因逾期未付供款而被徵收附加費。供款附加費相等於欠款款額的5%。收到的供款附加費款項會存入相關僱員/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賬戶。
一個獨立的賬戶讓任何合資格人仕都可設立,以用作遞交可扣稅自願性供款之用。而在這賬戶所遞交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將會享受到根據香港稅務局條例的稅項寛減。
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
成員永久不適合擔任其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類別。
僱員離職時無權享有的權益。
強制性供款以外的任何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