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行政指南
本行政指南所提供的資料旨在協助僱主熟識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一般行政處理及相關強積金表格。
本行政指南所載資料乃參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其他生效的法例/規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的指引,而在此提供的所有資料僅作為一般參考。詳情以強積金條例、相關的法例/規例條文、積金局的指引或公布為準。本行政指南不可視為或依賴作為有法律性的意見或取代強積金條例、有關的法例/規例,以及積金局發出的指引。詳情請參閱強積金條例、有關的法例/規例,以及積金局發出的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本行政指南將會隨時更新而不會作出任何通知。資料將會於切實可行情況下,參考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行政處理及相關強積金表格之變動,以及強積金法例及由積金局發出的指引而更新。
資料由恒生強積金行政管理人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提供。
版本:2019年7月
僱主責任
登記期限
你必須於60日特准限期(受僱首60日)內為你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當60日特准限期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請按此查閲為新受僱的非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特別日子。
未有登記的後果
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後果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你應該向新僱員提供:
介紹你參加的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計劃中的成分基金、基金管理費及成員服務。
- 僱員申請表
僱員應填妥及交回已簽署的僱員申請表(HA61),否則,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其他強積金通訊亦未能寄給你的僱員。當我們接獲及處理僱員的申請表後,供款將會按照僱員於申請表上的投資選擇分配,有關的強積金通訊亦會根據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而寄往僱員的住宅地址。
- 更改自願性供款安排指示表格(HA55)(如適用)
僱員可作出或更改定期的額外自願性供款指示。
你可透過不同的方法為新僱員登記:
1.2.1 僱員申請表
你可以交回已填妥及必須由僱主授權簽署及僱員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於登記限期前為僱員開立強積金賬戶。
1.2.2 書面付款結算書
你可以於付款結算書的「新僱員部分」,提供你的僱員之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別/號碼、成員類別、參加計劃日期、級別號碼等資料,以登記你的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
請注意:雖然你已透過書面付款結算書登記你的新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你仍然需要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我們為你的僱員設立完整的強積金賬戶。
1.2.3 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
你可以於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中的「編制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支薪交易 - 加入/更改新僱員」之供款資料版面,提供僱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別/號碼、成員類別、參加計劃日期及級別號碼等資料,以登記你的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
請注意:雖然你已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登記你的新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你仍然需要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我們為你的僱員設立完整的強積金賬戶。
請點擊這裡以參閲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用戶使用指南。如有查詢或想了解如何申請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可致電恒生強積金僱主專線(852)2288 6822。
1.2.4 其他電子方式
如你已與恒生強積金建立檔案銜接安排,可以透過檔案銜接並以一致同意的格式提供所需資料,登記你的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
請注意:雖然你已透過其他電子方式登記你的新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你仍然需要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我們為你的僱員設立完整的強積金賬戶。
登記新僱員的注意事項:
即使你已透過其他方法(除僱員申請表以外)登記你的新僱員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你仍然需要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我們為你的僱員設立完整的強積金賬戶。 請注意,在此情況下,你的新僱員的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
請儘快提供僱員申請表給你的僱員,以便你的僱員有足夠時間去了解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所提供的成分基金及決定自己的投資組合。
請確保你的僱員填妥、簽署(包括申請表上僱員部分的「聲明及授權書」)及交回僱員申請表給你。如你的僱員不打算作出基金選擇或沒有於申請表上提供有效的投資選擇及/或簽署,所有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如僱員於申請表上未有提供有效的住宅地址,有關的強積金通訊亦未能寄給他們。
僱主亦需要於僱員申請表上指定位置簽署,以確認登記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如你屬非個人身分,申請表須由獲正式授權人士簽署。請確保你填寫及於申請表上的「僱主部分」上簽署,只提供公司印章將不獲受理。
於僱員申請表未有合適地填妥及由僱主與僱員簽署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拒絕處理有關僱員的登記。
如你的僱員沒有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你,你仍然需要於特准限期終結前登記你的僱員,並全數支付供款,以履行僱主的責任。
請以僱員的香港身分證登記。
香港身分證號碼應該用作強積金賬戶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只有在沒有香港身分證情況下才填寫護照號碼,並應同時提供護照副本及填寫簽發地點。
當你為你的僱員處理強積金行政事項(例如匯報及支付強積金供款,匯報離職資料,處理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請時刻提供與我們登記紀錄相同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請注意,使用任何未登記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強積金賬戶作出任何指示,可能於處理上造成不必要的錯誤或延誤。
如需更改你的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請向我們提供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僱主亦應該於日後的強積金供款事宜上使用新的資料。
僱員出生日期的準確性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用作決定僱員於何時年滿18歲並開始作出供款,及於何時年滿65歲並停止作出供款。及如你的僱員的供款是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決定於何日進行每年降低風險的程序。
如你的僱員的香港身分證上只有出生年份,而沒有其他形式的證件可證明實際出生日期,便應以有關年份的12月31日作為出生日期。
同樣地,如香港身分證上只有出生年份和月份而並沒註明實際日子,及沒有其他形式的證件可證明實際出生日期,便應以有關月份的最後一天作為出生日期。
你可以就不同的支薪期設立不同的付款中心。請確保把僱員登記至正確的付款中心、匯報及支付供款至正確的僱員強積金賬戶。
要開立額外的付款中心,請填妥及交回「設立付款中心表格」(HA03)。
*於處理供款時,當僱員申請表不完整、沒有簽署、未有交回或表格未被處理,其供款及/或任何轉移款項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因此「預設投資策略」將自動生效。「預設投資策略」透過於不同年齡按照預定配置百分比投資於兩項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與65歲後基金),旨在平衡長期風險與回報。「預設投資策略」將會隨著成員年齡增長而自動減少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並相應增加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藉此管理投資風險。
以僱員申請表完成登記的僱員
當我們接獲及處理僱員申請表後,供款會按照僱員於申請表上提供有效的投資選擇而投資。
獨立封口的「參與通知」(2015年8月前是「強積金成員證明書」)及參加計劃確認書一般會寄給你再轉發給你的僱員。請於接獲文件七個工作天內,把文件轉交給你的僱員。
成員權益報表將會直接寄給你的僱員。
以其他方法而沒有僱員申請表或未能以完整僱員申請表登記的僱員
僱主以書面付款結算書、電子付款結算書或其他電子方式但未有交回完整及已簽署的僱員申請表或交回不完整的僱員申請表登記的僱員,其強積金賬戶的設立被視為不完整。
你應該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給我們,以便我們設立完整的強積金賬戶。參與通知及參加計劃確認書,及將來的權益報表將經由你再轉發給僱員。其他強積金通訊亦未能寄給你的僱員。此外,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
請填妥及交回已簽署僱員申請表以設立完整的賬戶。
*於處理供款時,當僱員申請表不完整、沒有簽署、未有交回或表格未被處理,其供款及/或任何轉移款項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來作出投資,因此「預設投資策略」將自動生效。「預設投資策略」透過於不同年齡按照預定配置百分比投資於兩項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與65歲後基金),旨在平衡長期風險與回報。「預設投資策略」將會隨著成員年齡增長而自動減少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並相應增加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藉此管理投資風險。
於法例期限內登記僱員,以免因未能符合強積金法例要求而受罰。
確保僱員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完整及準確,並由你及你的僱員簽署。
為保障你的僱員的利益及讓我們更有效地提供強積金服務,請儘快交回新僱員已填妥及簽署的僱員申請表。
限期前全數支付供款
你必須於有關供款日 或之前,為僱員的每一個支薪期(又稱供款期)遞交供款詳情及全數支付供款。
一般而言,僱主應該為按月支薪的非臨時僱員於供款期結束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以前支付供款。例如,1月1日至31日的供款期的供款應該於 2月10日或之前支付。
當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
正確計算強制性供款
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及僱員須各自以僱員的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作為強制性供款。換言之,每名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包括兩部分,僱主為僱員支付的僱主強制性供款及由僱員自己支付的僱員強制性供款。你可以參閱以下列表:
每名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
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 僱員的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 | = 僱員的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 |
^於計算供款時,請特別留意強制性供款設有 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的限制。積金局定期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有關最新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請瀏覽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匯報供款詳情
當你遞交強制性供款時,切勿忘記同時一併填妥及遞交書面或電子 付款結算書。付款結算書中的供款詳情應包括有關的供款期、僱員的有關入息及供款金額。
於使用付款結算書時,如按照有關入息而計算出來之供款金額與你於付款結算書上所匯報的供款金額不同,我們將會根據付款結算書上匯報的有關入息 計算及分配供款至你僱員的強積金賬戶。
未有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的後果
沒有向強積金服務商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 網頁www.mpfa.org.hk
恒生強積金為你提供以下途徑以遞交供款資料。你可以於僱主申請表上註明你選擇的匯報方法。
2.2.1 書面付款結算書
當第一次遞交付款結算書,你必須於「現有僱員部分」填寫現有僱員的供款詳情。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僱員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護照號碼、供款期、有關入息、強制性及自願性(如有)供款金額。
當我們處理供款後,你隨後收到的付款結算書的「現有僱員部分」將會預先列印早前已匯報僱員的最新供款詳情。你只需於現有僱員的受僱情況或有關入息有所更改時,於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上更新相關的詳情。
當出現新僱員的情況,你應該填寫「新僱員部分」及安排第一次供款。詳情請參考「2.6 首次供款」部分。
切勿忘記於書面付款結算書「聲明」部分簽署及提供公司蓋章。
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及支票款項(如適用)可以指定的途徑(「授權途徑」)遞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授權途徑包括郵遞至:
九龍中央郵政信箱73770號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或可以把強積金文件投放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的「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
「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已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設立,以收集客戶遞交的強積金文件,包括書面付款結算書及付款支票(如有)等。透過「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遞交的強積金文件,會直接轉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
請注意,除上述提及的授權途徑外,其他的途徑均會被視為非授權途徑。遞交強積金文件的非授權途徑包括,但不限於:
(1) 分行櫃檯職員,
(2) 沒有設置「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的分行,或
(3) 分行內其他的投遞箱(如支票寄存辦理箱)。
忠告
僱主及/或自僱人士不應該將強積金文件(特別是按強積金法例而必須準時遞交的書面付款結算書及有關支票(如有))遞交至非授權途徑。任何以非授權途徑遞交的強積金文件均不會直接轉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同時亦可能要以較長時間方可把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當強積金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時,方會被蓋上強積金行政部接收文件的日期,僱主及/或自僱人士必須留意這會延誤行政管理人接收及處理你的書面付款結算書或其他指示。沒有向受託人準時及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積金局徵收拖欠供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違規情況及罰則的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2.2.2 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
你可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的強積金及支薪服務去管理供款安排。你只需要建立僱員的紀錄及提供每名僱員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參加計劃日期、出生日期、有關入息及自願性供款(如適用)金額。強制性供款金額會自動按照你提供的僱員有關入息而計算。於遞交供款詳情前,一份列載每名僱員的供款詳情清單將提供以供預覽及核對。
請參閲恒生商業 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用戶使用指南,以了解更多有關恒生商業e-Banking的強積金及支薪服務。
2.2.3 其他電子方式
你可以使用一種我們互相認可的格式,或使用其他支薪行政軟件去管理強積金的行政事宜,當中包括所需的供款詳情及有關的電子格式與我們系統相容,我們便可以接受以此作為供款處理。
2.2.4 空白的付款結算書
如你未有收到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或經由電子平台遞交供款詳情時遇上疑問,你應該使用空白的付款結算書「付款結算書 - 非每日供款」來匯報供款。你可按此下載或聯絡客戶服務主任索取副本。
切勿忘記於書面付款結算書「聲明」部分簽署及提供公司蓋章。
匯報供款資料時的注意事項:
1. | 當遞交供款詳情給我們時,切勿忘記於付款結算書上匯報所有新及現有僱員,即使他們的有關入息是港幣零元。 |
2. | 書面付款結算書應該由僱主授權簽署作實。如需更改公司的授權人簽名式樣及其權限,請填妥及交回「授權人簽名式樣(僱主)」(HAY1)表格。你亦可以透過此表格更改繳付供款、權益支付及儲備賬戶的基金調配的權限及限制。 |
3. | 當你於供款日前以郵寄方式遞交付款結算書,請確保有足夠的郵費及預留足夠的郵遞時間。沒有向強積金服務商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 |
4. | 不論是現有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或是新僱員的首次強制性供款,倘若有關紀錄並未顯示於書面或電子付款結算書上,你必須於該付款結算書上「新僱員部分」匯報有關僱員的供款資料及準時支付該供款。你不應留待有關紀錄列載於付款結算書上方作出供款安排。如你未有收到書面或電子付款結算書,你可以空白的付款結算書匯報及全數支付僱員的供款。未有收到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或軟件失效未必是提出上訴附加費的足夠原因。 |
5. | 於付款結算書上所匯報的供款金額必須於四捨五入後不多於兩個小數位(如適用)。 |
強積金供款的付款結算書應時刻連同款項一併遞交。你可以選擇以支票或直接付款方式支付供款。請謹記於供款日或之前遞交清晰及正確完整的付款結算書及為僱員支付足額的強制性供款。 有關遞交強積金文件的詳情,請參閱「8.1 一般支援」部分。
2.3.1 支票
如你以支票方式支付供款,你發出及遞交一張載有清晰及正確資料的有效支票是十分重要的。供款可以以劃線支票支付。請於支票背面寫上僱主編號及供款期。請參閱以下支票抬頭祈付:
‘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 /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A/C Hang Seng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 SuperTrust Plus'
其他的付款方式例如持票人支票、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匯票均為不被接受的支付強積金供款方法。任何支票載有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均被視作無效及不會被接受。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重新遞交一張載有正確資料的劃線支票給我們。以下是一些你須關注的例子︰
項目 | 無效支票 |
收款人名稱 | 不正確/欠缺 |
日期 | 已過期/非即期/ 尚欠日期/日期不完整/日期未能辨認 |
文字與數字 | 不符/欠缺/不正確 |
授權簽署/發票人的蓋章 | 欠缺 |
塗改處 | 欠缺簽署及蓋章 |
2.3.2 直接付款
你亦可以選用直接付款方法支付供款。你只需填妥「直接付款授權書(HA14)」交給我們處理便可。
付款方法的注意事項:
強積金供款確認書
如以書面付款結算書或其他電子方式遞交供款資料,你將會以郵遞方式收到「強積金供款確認書」。確認書會列出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如有)的金額。
以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遞交供款,你將會收到電子方式的「購入基金確認書」,該電子確認書載有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和自願性供款(如有)的金額。
多繳款項
多繳款項是根據你在付款結算書內所匯報的僱員有關入息而計算。如果你支付的強制性供款超出就僱員有關入息所需支付的強制性供款金額,該差額就是多繳款項。若有任何多繳款項,我們將會向你發出「多繳/超額匯報的強制性供款報告」。任何多繳/超額匯報的金額是不會分配及投資至僱主或僱員的賬戶內。僱主可以選擇使用未被投資的多繳金額抵銷將來的供款或退回多繳的供款。然而,如我們未有接獲你的指示,未被投資的多繳金額將保存於不含利息的僱主的強積金計劃賬戶內。
未繳付/尚欠供款
準時於供款日或之前及全數繳付供款是非常重要的。當出現尚欠強制性供款的情況,無論是出現供款差額或是於供款日完全沒有支付供款,我們必須根據強積金法例把個案報告予積金局。
以下情況會被視為未繳付供款:
多繳供款/未繳付/尚欠供款的注意事項:
僱主每月向受託人支付供款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紀錄。供款紀錄須列載僱員的有關入息、供款支付予受託人的日期、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款額、僱主及僱員的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如僱主未能向僱員提供供款紀錄,積金局可因此徵收罰款。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作為僱主,你必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日起為僱員計算供款。而你的新僱員則享有「30日免供款期」,即所有新僱員都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供款,同時亦無須就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如僱員的糧期是一個月或少於一個月)作出供款;或就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如僱員的糧期多於一個月)作出供款。
新僱員的首次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都必須於有關僱員於受僱第60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作出供款。如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如僱員於受僱60日內終止受僱,僱主則毋需安排強積金給該僱員。
請按此查閲為新受僱的非臨時僱員支付首次供款的特別日子。
年滿18歲或65歲的非臨時僱員或海外人士持工作簽證於香港工作及完結13個月豁免期
18歲以下的僱員或來港受僱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可以獲豁免1參與強積金計劃。當這些僱員分別年滿
18歲或完結13個月豁免期1時,僱主必需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強制性供款。在這情況下,
「特准限期」及「30日免供款期」適用於這些僱員。
年滿65歲但繼續受僱的僱員,由年滿65歲當日開始便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有關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應
計算至僱員年滿65歲的前一天。
在書面付款結算書上為這些僱員匯報供款詳情時,請依照以下方法填寫「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
於「有關入息(港元)」一欄
提供該僱員於所匯報的整個支薪周期的有關入息(即不是按比例有關入息)
於「強制性供款(港元)」一欄
分別提供僱主及僱員於所匯報的供款期應繳付的實際強制性供款金額
你亦可以參閱下表,有關當僱員於上述三種情況下,匯報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的例子:
情況 | 日期 (年/月/日) |
支薪周期 (年/月/日) |
供款期 (年/月/日) |
有關入息 (港元) |
僱主強制性供款 (港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 (港元) |
剛年滿18歲的非臨時僱員的日期 | 2015/05/11 | 2015/05/01至 2015/05/31 | 2015/05/11 至 2015/05/31 | 23,0002 | 23,000 x 21/31x 5% =779.033 |
不適用4 |
2015/06/01 至 2015/06/30 | 2015/06/01 至 2015/06/30 | 23,000 | 23,000 x 5% =1,150 |
不適用4 | ||
2015/07/01 至 2015/07/31 | 2015/07/01 至 2015/07/31 | 23,000 | 23,000 x 5% =1,150 |
23,000 x 5% =1,150 |
||
海外人士持工作簽證於香港工作及剛完結13個月豁免期的日期1 | 2015/05/11 | 2015/05/01 至 2015/05/31 | 2015/05/11 至 2015/05/31 | 23,0002 | 23,000 x 21/31 x 5% =779.033 |
不適用4 |
2015/06/01 至 2015/06/30 | 2015/06/01 至 2015/06/30 | 23,000 | 23,000 x 5% =1,150 |
不適用4 | ||
2015/07/01 至 2015/07/31 | 2015/07/01 至 2015/07/31 | 23,000 | 23,000 x 5% =1,150 |
23,000 x 5% =1,150 |
||
年滿65歲的非臨時僱員的日期 | 2015/05/21 | 2015/05/01 至 2015/05/31 | 2015/05/01 至 2015/05/20 | 23,0002 | 23,000 x 20/31 x 5% =741.943 |
23,000 x 20/31 x 5% =741.943 |
1如僱員獲准在香港工作的簽證有效期原本不多於13個月,但其後因續辦簽證而獲准連續在香港工作共超過13個月, 則該僱員將從第13個月完結後的首日開始不再獲豁免。請注意,持工作證獲准許在香港工作超過13個月的僱員則不會獲得豁免。
2於付款結算書上所匯報的有關入息應該是由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整個支薪周期的有關入息,而不是按供款期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按比例有關入息。
3於付款結算書上所匯報的強制性供款應該是僱主及/或僱員於供款期繳付的實際強制性供款金額。這是以該供款期按比例的有關入息而計算出來的。
4一般非臨時僱員受僱的首30日及緊接該30日其後的首個不完整供款期或公曆月(視乎僱員的支薪周期屬每周、每月或每季而定)無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在以下情況,即僱主已於有關供款日或之前,根據當時提交的付款結算書上的有關入息為僱員全數支付早前某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但如其後因僱員的有關入息改動而引致該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有所增加,然而該增加的強制性供款部分不能於早前供款期相關供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便會被視為逾期供款。受託人需按規定向積金局匯報有關情況。
追溯薪金調整於不少行業都會出現。當你向你的僱員支付補薪時,應正確匯報僱員的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以免因不恰當的匯報薪酬調整而引致逾期供款。
正確匯報有關入息及供款
僱主向有關僱員支付的補薪(例如為了追溯較早時間所作的薪金調整而支付的款項, 或為了彌補在確定佣金、小費及花紅數額與支付該等款項之間的時間差距而支付的款項),一般來說, 應包括在僱主確定補薪款額及支付補薪的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內。
舉例說明,僱主在某年9 月決定向僱員作出加薪,而有關的薪金調整可追溯至該年4 月1 日,僱員於該年4 、5 、6 、7 及8 月的補薪金額應納入在9 月份,即確定補薪金額及支付補薪的有關入息內。如僱主按月調整僱員該年由4 至8 月份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金額,縱使已即時補交所增加的強制性供款,該增加的供款部分仍然會被視為未有於有關供款期的供款日或之前支付。積金局可能會就這些逾期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請參考以下例子:
例子一
僱主於2015年9 月將僱員的月薪由港幣10,000 元上調至港幣12,000 元,並將這薪金調整追溯至同年4 月。
供款期 |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
恰當的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 不需要調整每一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有關入息:港幣22,000 元 (包括2015 年9 月的薪金港幣12,000 元及2015 年4 月至8 月每月的薪金調整港幣2,000 元,合共港幣10,000 元)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 元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 元 |
||||
不恰當的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積金局可能會就額外強制性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有關入息: 由港幣10,000 元上調至港幣12,000 元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由港幣500 元上調至港幣600 元 支付總額外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 港幣1,000 元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有關入息:港幣12,000 元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600 元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600 元 |
例子二
僱主於2015 年9 月將僱員的月薪由港幣20,000 元上調至港幣22,000 元,並將這薪金調整追溯至同年4 月。
供款期 |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
恰當的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 不需要調整每一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有關入息:港幣32,000 元 (包括2015 年9 月的薪金港幣22,000 元及2015年4 月至8 月每月的薪金調整港幣2,000 元,合共港幣10,000 元)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500 元^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500 元^ |
||||
不恰當的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積金局可能會就額外強制性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有關入息: 由港幣20,000 元上調至港幣22,000 元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由港幣1,000 元上調至港幣1,100 元 支付總額外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 港幣1,000 元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有關入息:港幣22,000 元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 元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 元 |
^ 因應強積金供款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例子二以每月最高強制性供款金額港幣1,500 元
未能於有關的供款日或之前匯報供款資料及全數支付強積金供款可能會被徵收尚欠供款付加費,亦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有關違規情況類別的詳情及罰則,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準時匯報僱員離職詳情
當你的公司有僱員離職時,僱主應準時向我們匯報有關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非臨時僱員而言,匯報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是該僱員離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例如,僱員離職日期為1月20日,匯報該離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1月1日至20日支薪期的最後一次供款的限期於2月10日或之前。
全數及準時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與計算現有僱員的恆常供款相似,離職僱員最後一期供款是於該支薪期已支付的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
3.2.1 書面付款結算書
透過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上A部「現有僱員部分」的「離職詳情」匯報現有僱員的離職詳情。「離職詳情」包括(1)最後受僱日期(2)離職代號(3)註明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如有關僱員的紀錄未有顯示於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你可以透過填寫B部「新僱員部分」,以匯報僱員的離職詳情。
3.2.2 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
你亦可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匯報離職詳情。你可於「編制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支薪交易–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提供離職詳情包括最後受僱日期、離職原因及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便可。
如有關僱員的紀錄未有顯示於電子付款結算書,你可以透過「編制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支薪交易 – 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以匯報有關僱員的離職詳情。
請參閲恒生商業 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用戶使用指南,以了解更多恒生商業e-Banking的強積金及支薪服務。
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可以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3.3.1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抵銷次序
僱主供款部分累積並已歸屬於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會根據以下的次序抵銷:
1. 僱主自願性供款(如適用)
2. 轉移自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部分(如適用)
3. 僱主特別供款(如適用)
4. 僱主強制性供款
3.3.2 申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退款的方法
你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以申請退回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累算權益,以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1. 已填妥及已由公司授權人簽署的終止受僱通知書
2. 已填妥及由公司授權人及離職僱員簽署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HALS)。
上述所遞交的文件,公司授權人和離職僱員的簽名式樣必須與我們的紀錄相符。
僱主應注意,如欲申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退款,僱主必須儘快提供「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的證明書」(HALS)。否則,如離職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在我們收到「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之前已因應僱員的要求而被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或被支付予離職僱員,我們將無法安排任何退款給你。縱使有關累算權益仍保留於僱員在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其他強積金賬戶,有關退款安排亦可能須獲得離職僱員遞交的同意書方可作處理。
在業務擁有權變動的情況下,或聯繫公司之間職員調配的情況下,僱員可能會被調派至另一間公司(僱主)工作(簡稱「公司間之轉移」),在這些情況下,「新僱主」可確認僱員於「現僱主」的服務年資,並視為連續性受僱,以釐定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主為因公司間之轉移的僱員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作出安排時,必須填妥及遞交「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 (HAPE)」、 「成員轉移通知書 (HAET)」及其他有關適用於該轉移類別的強積金表格。有關所需表格的詳情,請參閱以下列表:
轉移類別 | 成員轉移通知書 (HAET) |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 (HAPE) | 僱員申請表 | 付款結算書 |
類別 1 成員在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內作出轉移 |
✔ | ✔ | ✔ | |
類別 2 由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 |
✔ | ✔ | ✔ | |
類別 3 由恒生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智選計劃 |
✔ | ✔ | ✔ | |
備註 | 成員轉移通知書必須由成員、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必須由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僱員申請表必須由成員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付款結算書必須由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現僱主」、「新僱主」及調職僱員均須填妥及簽署以上相關文件,以完成因公司間之轉移而作出的強積金轉移。僱主及調職僱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現僱主」
「現僱主」必須向恒生強積金匯報有關調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你可透過書面或電子付款結算書匯報該僱員的供款及離職詳情,並於離職代號一欄填上「GO」,代表該僱員於公司間之轉移。
一般而言,「現僱主」匯報有關調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之限期為該僱員調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即供款日)。當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如未有準時全數支付供款,不但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有關僱員因公司間之轉移而作出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的安排亦未能完成處理。
「新僱主」
「新僱主」須於特准限期內向「承轉受託人」(即新僱主計劃的受託人)遞交已填妥的「成員轉移通知書」及「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提出有關的轉移申請、為調職僱員登記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新僱主」須準時為調職僱員支付強積金供款。一般以公司間之轉移而轉移至新強積金計劃的調職僱員並沒有「30日免供款期」,即「新僱主」及調職僱員雙方均須由轉移開始生效日期起即時計算供款。
如調職僱員要填寫「僱員申請表」以登記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新僱主」請於「僱員申請表」第二部僱主部分的第七項,選擇「成員調職」一項及提供「首次受僱於僱主集團之日期」,以確認該調職僱員的自願性供款(如適用)之歸屬權益之服務年資將會從該日期起開始計算。有關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注意事項,請參閱「如何登記僱員」部分。
「新僱主」填寫「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以轉移有關調職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時,須提供載有調職僱員姓名及他們的香港身分證/護照號碼之成員名單及轉移開始生效日期。而填寫「成員轉移通知書」時,更要提供「受僱於現僱主集團日期」,以便把調職僱員於「現僱主」的服務年資轉移到「新僱主」。
「現僱主」、「新僱主」及調職僱員必須細心閱讀已填妥的強積金表格並於指定位置簽署及蓋上公司蓋章(適用於僱主)確認資料正確無誤。
在強積金制度下,除了強制性供款外,僱主亦可為僱員安排額外自願性供款,作為僱員福利計劃之一。與強制性供款一樣,僱主所作出的額外自願性供款,是可獲扣減利得稅。有關稅務詳情,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最新的公布。
恒生強積金就僱主的額外自願性供款,提供以下供款比例安排給僱主選擇,分別是:
1. 固定金額
2. 收入百分比
(i) 指定的供款計算程式
(ii) 指定的供款百分比
3. 整筆供款
僱主只須填妥「額外自願性供款申請表(HA12)」,並連同你的強積金計劃之僱主申請表一併遞交,便可為僱員設立額外自願性供款,以及有關的權益歸屬安排。
如僱主已參加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但計劃為僱員設立額外自願性供款,你亦可提交「額外自願性供款申請表」作出申請。僱主請於額外自願性供款指示生效日期時給予最少一個月通知,以便我們處理你的申請。
僱主於恒生強積金設立額外自願性供款時,必須為自願性供款安排的供款比例作出選擇。
5.3.1 固定金額
於每個供款期支付的自願性供款金額,以固定金額計算,該金額可再分為固定金額或按服務年期而釐定的金額。
5.3.2 收入百分比
於每個供款期支付的自願性供款金額,以指定的計算程式或百分比計算。
(i) 指定的供款計算程式
以指定的計算程式計算自願性供款金額,計算程式包括:
基本薪金 x 供款百分比
有關入息 x 供款百分比
基本薪金 x 供款百分比 – 強制性供款
有關入息 x 供款百分比 – 強制性供款
(ii) 指定的供款百分比
以指定的百分比計算自願性供款金額,可選擇劃一供款百分比或按服務年期設定不同的百分比計算。
5.3.3 整筆供款
根據僱主匯報的金額作為自願性供款,沒有固定計算方式。
當你選擇其中一項額外自願性供款安排後,你亦須為不同級別的僱員定立不同的自願性供款比例,僱主及僱員供款百分比或固定金額無須相同。你亦可按服務年期分配自願性供款比例,請必須於表格上填寫其中一項服務年期的計算方法。
歸屬比例用於指定僱員在離職時有權享有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或僱主的職業退休計劃轉移款項所累積的僱主結餘的百分比。僱主可就額外自願性供款制定歸屬比例。歸屬比例一般以僱員的服務年期及按僱員離職的原因而定,而僱員的服務年期可由受僱日期或參加計劃日期起開始計算。僱主可以選用預設的標準歸屬比例或自定歸屬比例。
當額外自願性供款生效後,僱主必須按有關安排為僱員匯報及支付額外自願性供款。有關匯報及支付供款方法,詳情請參考「匯報供款資料的方法」及「付款方法」部分。
僱員於離職時無權享有的權益將被視為非歸屬權益,非歸屬權益可(i)以支票形式退還予僱主、(ii)轉移至儲備賬戶內或(iii)轉移至儲備賬戶內並每年分配至各現有成員賬戶。若選擇方法(i),以支票形式退還予僱主,我們會於僱員離職後寄發支票予僱主以退還非歸屬權益。如僱主選擇方法(ii)或(iii),請於申請表內「儲備賬戶的投資指示」部分填寫投資分佈百分比,我們會根據你的投資指示作出相關投資。請注意:如日後僱主欲退還非歸屬權益,須向我們作出書面申請。至於由方法(iii)更改為方法(i),可能需要獲得你的僱員同意及/或配合其他適用的行政程序及複核。
有些僱主於2000年推行強積金制度之前,已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當強積金制度推行後,僱主如選擇取消職業退休計劃而設立強積金計劃,有關僱主於職業退休計劃下作出的供款會轉移至強積金計劃,視為職業退休計劃轉移,同是自願性供款的一種。僱主可為職業退休計劃轉移的有關金額定立歸屬比例,只須於填寫「額外自願性供款申請表」時,提供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料(包括計劃服務提供機構名稱及職業退休計劃註冊編號)給我們及填寫相關的歸屬比例。
法例訂明,僱主必須在供款日限期或以前,向受託人繳付全數強制性供款。就非臨時僱員而言,或許他們有不同的支薪周期,例如每星期,每月或每季支薪,僱主都必須在供款日,即供款期完結的所在月份之後的一個月份的第10 日或以前,支付全數強制性供款,並成功向受託人匯報所需的供款資料,包括(i)僱員於供款期內的有關入息、(ii)僱主與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及(iii)僱主與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金額(如有)。
由於受託人是根據僱主所提供的供款資料來處理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所以,僱主於支付供款時,必須同時於限期前向受託人匯報有關的供款資料。恒生強積金為僱主提供多種匯報供款資料及支付供款的方法,無論選用那一種方法,僱主必須於供款日或以前,經授權途徑把有關完整的供款資料及支票(如適用),遞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有關授權途徑及注意事項,請參閱「一般支援」部分。
付款方法
支票(連同有關的供款詳情郵寄至指定的郵遞地址或投進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
直接支賬
匯報僱員供款資料的方法
書面付款結算書
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
其他電子方式
如上文所述,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供款日或以前將全數強制性供款金額及有關的供款資料一併送交受託人;否則,受託人必須於供款日後的10日內,向強積性公積金管理局(「積金局」)匯報有關拖欠的強制性供款。受託人向積金局匯報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成功支付強制性供款的僱主,將收到由行政管理人發出的「強積金供款確認書」,(以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遞交供款資料的僱主將以電子方式收到「購入基金確認書」);否則,逾期供款的情況下,不論少付了或是完全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我們將向僱主發出相關的信件:包括「強積金供款提示」信件寄予沒有支付供款的僱主,及「強制性供款差額賬單」寄予供款未達全數的僱主,以提示你尚有欠款,請盡快安排供款。不論是未有繳付、過期繳付或尚欠強制性供款的情況,均屬於拖欠供款,受託人會按照法例,向積金局匯報有關欠款詳情。
*所有填寫在不適當的位置或白紙上的離職資料均不會被處理。
積金局接獲受託人匯報有關僱主拖欠強制性供款後,便會根據受託人提供的欠款詳情,向有關僱主發出附加費通知書,以徵收相等於百分之五的拖欠供款金額作附加費。僱主在接獲附加費通知書後,應直接向受託人查詢,了解拖欠供款的紀錄是否有誤,及徵收附加費的原因是否充足。
6.3.1 支付拖欠強制性供款及附加費
如僱主並不反對被徵收附加費,應向受託人確認拖欠的總供款額及有關繳付附加費的行政手續。僱主必須在附加費通知書上列明的限期前,把拖欠的強制性供款金額及所需的附加費一併支付受託人。此外,僱主亦須另外向受託人提交一份付款結算書,提供每名被拖欠供款的僱員姓名、被拖欠的供款額及附加費金額。受託人將按付款結算書上的資料,處理有關受影響僱員的拖欠供款額及附加費。如僱主未能在限期前支付拖欠供款,可被判罰款及監禁。有關違規情況及罰則的詳情,請瀏覽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6.3.2 強制性供款附加費上訴機制
僱主若對被徵收附加費表示不同意,例如證明自己已於限期前全數支付供款;及/或已提交填妥的付款結算書,並確定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等情況下,你可向積金局提出上訴。
申請上訴的限期為附加費通知書發出日起計14日內,僱主需連同填妥的「反對供款附加費表格」及有關的供款證明文件遞交積金局。「反對供款附加費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下「僱主專用」頁面內的「提出反對供款附加費」部分下載。
積金局在接獲有關上訴申請後,個案將交由受託人作出調查。若查明沒有僱員被拖欠供款,積金局將會撤銷附加費。否則,上訴被駁回,僱主必須立即繳付附加費。
6.4.1 避免行政工作失誤
僱主在辦理支付強制性供款事宜時,應避免行政工作的失誤而被徵收附加費。以下是各種付款方法所需注意的事項,以確保款項在限期前成功提交受託人:
繳款方法 | 注意事項 |
郵寄支票 | 確保銀行戶口內有足夠金額兌現支票,並預留足夠郵遞時間 |
把支票投進指定恒生銀行分行的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 | 確保銀行戶口內有足夠金額兌現支票,把支票投進強積金寄存辦理箱 |
直接支賬 | 確保銀行戶口內有足夠金額以供扣賬 |
6.4.2 準時為新僱員匯報首次強積金供款
你必須自行於付款結算書上的「新僱員部分(首次作出供款的僱員)」部分填寫新僱員的資料,並準時支付其強制性供款。否則,將被視為逾期供款,僱主會被徵收附加費。請不要留待新僱員的紀錄列載於付款結算書上才作首次供款安排。有關如何計算僱員首次供款,請參閱「首次供款」部分。
6.4.3 正確填寫付款結算書
僱主有責任確保付款結算書上的資料準確齊全,並應特別留意以下部分:
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為集成信託計劃,此部分有關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及匯報離職等內容,均以臨時僱員參加集成信託計劃之安排作說明。就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及其相關安排之詳情,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臨時僱員是指:
僱主必須於10日特准限期(受僱首10日)內為你的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當10日特准限期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沒有安排臨時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僱主必須於有關供款日或之前,為臨時僱員的每一個支薪期(又稱供款期)遞交供款詳情及全數支付供款。如臨時僱員在受僱後首10日內離職,僱主仍須就臨時僱員在職期間作出供款。
一般而言,僱主應該為按日受僱或受僱少於60日固定期間的臨時僱員於每個供款期的第10日或受僱起計第10日所在的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如該日期為較後者。
當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僱主亦請留意,當為新臨時僱員計算首次供款日時,如該臨時僱員的特准限期的終結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特准限期的終結日並不會順延。
於計算供款時,請特別留意強制性供款設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積金局定期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有關最新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請瀏覽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有別於非臨時僱員,免供款期不適用於臨時僱員。僱主及僱員均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如僱員受僱於同一 工作不少於10日,首次強制性供款須於10日特准限期結束的該支薪周期完結後10日內支付。
如僱員在受僱後首10日內離職,僱主仍須就他們在職的日數作出供款,而供款必須於第一個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第10日或之前支付。
沒有向強積金服務商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當你的公司有臨時僱員離職時,僱主應準時向受託人匯報有關該臨時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必須於臨時僱員最後受僱日期後30日內通知受託人有關離職詳情。
除匯報僱員離職詳情,僱主亦須為離職的臨時僱員準時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由於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僱主及僱員仍然要作出強制性供款,僱主必須留意,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及「特准限期」後終止受僱的供款日是不同的,請參考下表說明有關的供款日。
情況 | 供款日(適用於支付離職的臨時僱員之最後一期供款) |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 | 有關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之後終止受僱 | (1)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當日或之前內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日為涵蓋特准限期的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
(2)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後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日為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
遇上問題?
你可以瀏覽僱主常見問題部分,當中你可以找到大部分常見問題的答案。
想遞交強積金文件給我們?
請把強積金文件,包括付款結算書或其他指示以指定的途徑(「授權途徑」)遞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授權途徑包括郵遞至:
九龍中央郵政信箱73770號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或可以把強積金文件投放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的「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
「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已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設立,以收集客戶遞交的強積金文件,包括書面付款結算書及付款支票(如有)等。透過「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遞交的強積金文件,會直接轉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
請注意,除上述提及的授權途徑外,其他的途徑均會被視為非授權途徑。遞交強積金文件的非授權途徑包括,但不限於:
(1) 分行櫃檯職員,
(2) 沒有設置「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的分行,或
(3) 分行內其他的投遞箱(如支票寄存辦理箱)。
忠告
僱主及/或自僱人士不應該將強積金文件(特別是按強積金法例而必須準時遞交的書面付款結算書及有關支票(如有))遞交至非授權途徑。任何以非授權途徑遞交的強積金文件均不會直接轉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同時亦可能要以較長時間方可把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當強積金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時,方會被蓋上強積金行政部接收文件的日期,僱主及/或自僱人士必須留意這會延誤行政管理人接收及處理你的書面付款結算書或其他指示。沒有向受託人準時及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積金局徵收拖欠供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違規情況及罰則的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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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於我們的辦公時間致電恒生強積金僱主專線(852)2288 6822。我們的辦公時間是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七時三十分及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公眾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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