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在公司名稱更改後的30天內通知我們。請填妥「更改僱主資料表格」(下載HA05表格),並提供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及/或公司註冊更改名稱證書及/或其他有關的登記證的副本。
你應在30日內以書面通知我們貴公司的新地址、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等資料。請填妥「更改僱主資料表格」。下載HA05表格
• 繳付供款是指遞交付款結算書及匯報僱員離職。
• 權益支付是指批核僱員提取部分結餘的申請(如按協定須經僱主批核)及申索支付累積權益的證明文件。
• 儲備賬戶基金調配只適用於如強積金計劃內有僱主自願性供款或職業退休計劃轉移款項,這是指更改儲備賬 戶內的非歸屬權益的投資分佈。
你只需填妥下列表格並遞交給我們。
• 新/更改直接付款指示通知書 - 下載HADP表格
如設立直接付款指示的戶口乃恒生銀行或滙豐銀行戶口,有關程序約需兩星期完成,其他銀行戶口則約需一個月。在未收到我們已成功為貴公司設立直接付款指示的通知前,期間請繼續以支票支付供款。
直接付款可為你省回簽發支票,核對收款人資料及付款金額的時間。你只需遞交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便可,其餘程序則由我們為你代勞。
強積金法例要求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強制性供款,如你未能在供款日期限前支付全數強制性供款及遞交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我們必須根據法例要求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報告有關拖欠或遲交供款個案,該僱主會被徵收附加費,亦可能被罰款或遭檢控。因此,請緊記依時支付全數強制性供款,以避免被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為確保我們可準時收妥填妥的付款結算書及供款,請你預留足夠的郵遞時間將有關文件郵遞給我們。為享受更有效的方式去提交強積金供款,你可按此了解更多以電子方式提交僱員的強積金供款。
強積金法例要求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強制性供款。受託人必需將欠交或拖欠供款的資料匯報到積金局,而相關僱主有可能會被罰款或遭檢控。即使未有收到積金局所發出的「強積金欠款及附加費繳款通知書」,所有拖欠或遲交的供款仍會被徵收附加費。
透過恒生商業e-Banking於下午五時前(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遞交付款結算書,你可將當日設定為「最早直接付款日」並於當日繳付供款。如於下午5時後至下午11時59分(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遞交付款結算書,你只可設定下一個工作日或其後的工作日為「最早直接付款日」以繳付供款。請注意,如你於供款日下午5時後至下午11時59分遞交付款結算書及設定下一個工作日為「最早直接付款日」,我們仍會視供款日為付款結算書之遞交日期。
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強制性供款,如你未能在供款日期限前作出全數強制性供款,我們必須根據法例要求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報告有關拖欠或遲交供款個案。請確保你的指定銀行戶口有足夠金額兌現支票或直接付款,以避免被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如他/她的身分證上未有列載其出生日期,你應為他/她繳交強積金供款至他/她到達65歲之年份的12月31日。
僱主向有關僱員支付的補薪(例如為了追溯較早時間所作的薪金調整而支付的款項,或為了彌補在確定佣金、小費及花紅數額與支付該等款項之間的時間差距而支付的款項),一般來說,應包括在僱主確定補薪款額及支付補薪的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內。例如,於某年七月確定及支付補薪給僱員,你便需要於該年的七月之供款期,匯報補薪為有關入息的一部分及作出相應的強制性供款。
有關資訊,你可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的計劃運作指引IV.12「有關僱員有關入息的指引」。
以下是常見誤解及正確的供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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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 |
正確供款方法 |
1 | 郵寄支票 僱主已於供款日寄出支票給受託人,因此並沒有遲交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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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分行收集箱遞交 僱主已於供款日把支票投進就近分行的收集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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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僱員沒有有關入息 僱員於某一個供款期沒有有關入息及強積金供款,因此不用於付款結算書上填寫該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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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僱員離職 僱員離職時,僱主只須為僱員作出最後一期供款便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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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出反對 每次繳交附加費前,僱主都會嘗試提出反對,看看積金局會否撤銷附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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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明白僱主希望在匯報強積金供款時可以化繁為簡,因此恒生強積金提供多種電子方式積極配合僱主簡化供款程序,歡迎致電恒生強積金僱主專線22886822以獲取更多資訊。
如你對「支付所欠強積金供款及供款附加費通知書」有異議,你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向積金局提交「反對供款附加費表格」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反對供款附加費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下載。
• 臨時僱員是指從事建築或飲食業,按日受僱或僱用一般少於60日固定期間,而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
• 非臨時僱員(臨時僱員除外)是指年齡介乎18至65歲,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
一般來說,兼職僱員並不屬臨時僱員。但如僱員乃從事建築或飲食業,並按日受僱或僱用一段少於60日固定期間,則屬臨時僱員。
他/她並不屬於臨時僱員,因為他/她並非從事建築或飲食業。
雖然你的僱員乃從事飲食業,但由於他們既非以日薪計算,僱用期亦超過60日,因此他們屬非臨時僱員。
你可向僱員解釋,你有責任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根據強積金法例從僱員薪金中扣除供款。強積金法例規定,你必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向強積金服務機構提供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及受僱日期等。如僱員沒有填妥申請表,其供款便會自動投資於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預設投資策略」。
如遇上述情況,你應在付款結算書之新僱員部分為你的員工作出登記。
如你的僱員已受僱60日,你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與他們的試用期無關。
請注意,如他們屬臨時僱員,你必須於他們入職後10日內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如他們在受僱後首10日內離職,你仍須就他們在職的日數作出供款。
是要的。合約形式之僱員並不可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除非他們屬於強積金法例所列明的豁免人士。
是要的。他/她須同時參加兩間公司的強積金計劃,並分別作出供款。
你為僱員登記參加計劃時,須在僱員申請表指定的地方簽署作實,或按受託人要求的方式提交僱員申請表,以確定登記資料正確及完整。如你非屬個人身分,僱員申請表須由獲正式授權人士簽署。在僱員申請表不完整的情況下,受託人可能會拒絕處理有關僱員的登記申請。請謹記於僱員申請表上以僱主授權簽署作實,只提供公司印章將不獲受理。
僱員申請表上的僱員簽名會用作為其強積金賬戶的簽署式樣。在任何情況下,如我們未有僱員的簽署式樣但接獲其任何書面指示,我們都必須於處理有關指示前與該僱員跟進及核實其指示。有關處理可能因此被延誤。請提醒你的僱員細閱和核對僱員申請表上的所有資料,並在僱員部分的「聲明及授權書」一欄簽署,以便處理其日後所作出的指示。
一般而言,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碼會用作其強積金賬戶的識別號碼。如你的僱員沒有香港身分證,他╱她應提供其護照號碼替代作為紀錄。當你日後為僱員處理強積金行政事宜時(例如匯報及支付強積金供款、匯報離職詳情、處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你必須提供與恒生強積金之紀錄一致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請注意:如以非與恒生強積金之紀錄一致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強積金賬戶作出任何指示,有關指示將可能導致不必要之錯誤或被延誤處理。如有需要更新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請提供書面通知及有關證明文件之副本,以便我們作出處理。
當僱員受僱的第60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時,60日特准限期的終結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不是。新僱員可以選擇投資他/她的新供款及由其他註冊的計劃轉移的累算權益於(1)「預設投資策略」或(2)在僱員申請表下成分基金名單自行選擇一項或多項成分基金並根據選定的相關基金的指定配置百分比投資。只有在設立新的強積金賬戶但沒有作出有效的投資指示的僱員才會以「預設投資策略」為預設投資安排。
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有責任就受僱滿60日的非臨時僱員/10日的臨時僱員遞交僱員申請表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你亦必須於新僱員受僱滿60日的特准限期之終結日所在的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之前 (就非臨時僱員而言)/10日的特准限期終結日所在的供款期的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或之前 (就臨時僱員而言)為新僱員遞交付款結算書及作出首次強制性供款。如沒準時繳付足額的強制性供款,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你徵收附加費及罰款。
首次供款的供款日為特准限期終結日所在的月份之最後一日後的第10日。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是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然而,於計算上述首次供款之供款日時,即使特准限期的終結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特准限期的終結日並不會順延。
假如已到期為新僱員作出首次強制性供款,但其紀錄並未顯示於書面或電子的付款結算書上,你必須於該付款結算書上「新僱員部分」匯報新僱員的首次強制性供款及準時支付該供款。你不應留待其紀錄列載於付款結算書上方作出首次供款。如沒準時繳付足額的強制性供款,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你徵收附加費及罰款。
如你未有收到書面或電子付款結算書,你可按此下載空白的付款結算書,以便準時匯報及支付新僱員的首次強制性供款。
這裡有兩個經指定途徑遞交強積金表格及文件的方法:
i. 郵寄至恒生強積金行政管理人
九龍中央郵政信箱73770號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ii. 你或可以把強積金表格及文件投放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的「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請按此查閱設有強 積金寄存辦理箱的分行名單。
可以。你可以把強積金表格及文件投放於指定恒生銀行分行的「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請按此查閱設有強積金寄存辦理箱的分行名單。
忠告
僱主及/或自僱人士不應該將強積金文件(特別是按強積金法例而必須準時遞交的書面付款結算書及有關支票(如有)遞交至非授權途徑。非授權途徑包括,但不限於:
(1)分行櫃檯職員,
(2)沒有設置「恒生強積金寄存辦理箱」的分行,或
(3)分行內其他的投遞箱(如支票寄存辦理箱)。
任何以非授權途徑遞交的強積金文件均不會直接轉交至行政管理人處理,同時亦可能要以較長時間方可把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當強積金文件轉交至行政管理人時,方會被蓋上行政管理人接收文件的日期,僱主及/或自僱人士必須留意這會延誤行政管理人接收及處理你的書面付款結算書或其他指示。沒有向受託人準時及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積金局徵收拖欠供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違規情況及罰則的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根據僱傭條例第31IA條(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中扣除遣散費的款額)、31YAA條(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中扣除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僱主有權以僱主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當僱主計劃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包括已經/將年滿65歲及已經/將會停止受僱的僱員,並打算要求使用僱員強積金賬戶中的僱主供款部分(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獲得的歸屬累算權益以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建議你應預先查詢有關僱員強積金賬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結餘,以便安排有關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事宜。
根據強積金法例,仍然受僱的僱員可以於指定情況下提出申索累算權益,當中包括已達到65歲及罹患末期疾病。為確保成員的個人資料得到保障,受託人是不會就僱員的累算權益申索指示而通知其僱主。如你準備向受託人提出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申請,你應盡快與受託人聯繫並查詢有關僱員於強積金賬戶內的僱主供款部分累算權益金額,因為如有關僱員已提取全部/部分的累算權益,僱主可能無法從該僱員的強積金賬戶僱主供款部分中獲償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項。 如欲查詢有關賬戶結餘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申請,你需要填妥下列表格並遞交給行政管理人。
我們一般會於接獲有關指示後的10個工作天內,以郵遞方式書面回覆有關資料。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你的客戶服務經理或致電恒生強積金僱主專線 (852) 2288 6822。
如有關僱員已由強積金賬戶的僱主供款部分內提取全部/部分的累算權益,你可考慮將僱員已提取的僱主供款金額與僱員應獲得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總額相比後安排支付尚欠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予僱員。
如僱主已經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給離職僱員,特別是因年滿65歲而退休的僱員,並需要於僱員強積金賬戶中抵銷已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應盡快填妥及遞交由僱主及有關僱員簽署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HALS)給恒生強積金。若恒生強積金尚未收到有關僱主需要抵銷已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申請但收到有關僱員有效的轉移或申索申請,僱員的累算權益會根據僱員的指示作出轉移或申索。若累算權益已被轉移或申索,恒生強積金將不能處理抵銷已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要求。
有。成員的僱主供款所得的歸屬累算權益將會按照下列次序用作抵銷:
1. 僱主自願性供款(如適用)
2. 轉移自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部分(如適用)
3. 僱主特別供款(如適用)
4. 僱主強制性供款
在你支付長期服務金/遺散費給離職僱員之後,我們會根據你在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HALS)上C部分所選擇的僱主退款安排把退款直接存入以僱主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或以劃線支票形式郵寄給你。
請注意,如你選擇直接存入以僱主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請提供能顯示銀行賬戶號碼及持有人名稱的文件作核實用途,例如銀行月結單副本、銀行提款卡副本或銀行信件副本等。如未能提供有關文件,我們將不能提供直接存入銀行賬戶服務,而付款方式將轉為以支票付款及不作另行通知。
當收妥離職僱員的所有供款及所需文件後,我們一般需時18個工作天處理。當基金單位贖回後,我們會於5個工作天內*把退款支付給你。
*由受託人把成員賬戶內的基金單位贖回的下一天起,至受託人支付退款予僱主的工作天為止(不包括受託人把基金單位贖回當天)。
不用計算在內。代通知金乃終止僱傭合約的補償,因此不視為強積金所界定的有關入息。詳情請參閱有關入息的定義。
可以。上限為在該段付款的有關期間僱員總薪酬的15%。
可以。但謹記你的付款證明應包括﹝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HALS)﹞表格內的所有資料,以便我們可處理退款。
你可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查閱勞工法例(僱傭條例)。
你可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查閱勞工法例(僱傭條例)。
離職代號「DS」被視為「因故革職」,即如果僱員因以下原因解僱,僱主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可解僱: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而有關行為並非正當及忠誠地履行職責;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或
• 僱主有權根據普通法未經通知終止其僱用的任何理由,或該僱員已離職以避免有關解僱。
如僱主於離職代號選擇「DS」為終止受僱理由,在我們記錄有關離職代號於僱員賬戶前,我們將與你聯絡,以確認「因故革職」是基於上述哪一個原因。
倘若僱員並非因為上述原因而被解僱,你應使用其他適用的離職代號而不是「DS - 因故革職」。
請致電恒生強積金僱主專線2288 6822,讓我們為你提供協助。
請以書面作出要求,並由貴公司的授權人簽署。
當僱員終止受僱,你須準時為他/她支付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
非臨時僱員-僱員離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
集成信託計劃的臨時僱員-不論支薪周期,僱主必須於有關臨時僱員終止受僱日期之後的第10日或之前支付全數的最後一次供款。
每當僱員離職,你有責任向我們準時匯報終止受僱的詳情:
非臨時僱員-僱員離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
集成信託計劃的臨時僱員-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期後30日內
準時及正確地向受託人匯報僱員離職事宜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將可能節省處理以下行政程序時牽涉的額外跟進時間並避免被匯報逾期供款紀錄至積金局:
• 從僱員的強積金賬戶中退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 計算成員於僱主自願性供款中的歸屬權益並退回非歸屬權益給僱主及/或支付歸屬權益予僱員;
• 僱員的轉移或申索累算權益申請。
因此,如有任何已離職僱員的紀錄仍然保留在最新的付款結算書上,你應儘快向我們匯報有關僱員之終止受僱的詳情以更新其紀錄。
你有責任準時為你的離職僱員支付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及匯報離職詳情。你可以透過付款結算書上的相關部分匯報有關資料。你只須於付款結算書上「現有僱員部分」的「離職詳情」匯報現職僱員的離職資料。如付款結算書上未有顯示有關僱員的紀錄,請於「新僱員部分」中的「離職詳情」部分填寫有關的離職資料便可。或者,你可以透過「離職僱員資料表格(HAZ3表格)」匯報現職僱員的離職資料。(下載HAZ3表格)
以上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詳情以強積金法例條文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公佈為準。如對本文內容的涵義或效力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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