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承諾通知恒生如我現時(或於過去12個月內)為恒生或其附屬公司(註)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 ; 或任何上述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之配偶、同居者、擁有血緣關係、通過婚姻或領養的親屬,或任何在此項條文所述之人士之信託的受託人。恒生需要上述資料以遵守上市規則。 |
2. | 茲謹證明於本申請表格簽署日,本人任職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與貴行並無任何公事來往,本人承諾,倘日後本人任職之政府部門與貴行有任何公事來往,本人須盡速以書面通知貴行。 |
3. | 本人證實本申請表格內所提供之資料全屬正確及完備並授權貴行與任何其認為適當之人士溝通及交換資料以核實該等資料之真確性。本人亦承諾,如任何該等資料有所更改,本人須即時以書面通知貴行。 |
4. | 本人已經細閱及明白上述綜合戶口之綜合戶口章則,並同意就本人之綜合戶口,及貴行提供之任何抵押透支(如適用)受該章則及其後可能作出之修改約束。 |
5. | 本人同意貴行可根據不時給予客戶之結單、通函、通知或章則內所載有關貴行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作指定用途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由本人應貴行之要求而提供,或於本人與貴行之交易過程中由貴行收集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本人並承認及同意可將該等資料披露予任何其他機構或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之提供者,或由彼等予以使用及保留,以便核實該等資料或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其他機構:(i)用作信貸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協助彼等收取債務。 |
6. | 本人同意貴行可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並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述的核對程序把該等資料及其他關於本人的個人及其他資料進行核對,並把該等資料用作提供銀行證明書或信貸諮詢用途。 |
7. | 本人明白本表格所需填報之資料,乃方便恒生銀行(「本行」)透過電子郵件服務,提供由本行、本行各附屬公司或本行根據不時給予客戶之結單、通函或通知內所載有關本行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中所指定實體所供應之產品及服務資料,以及其他閣下感興趣之推廣資料。本人亦明白本人於本表格提供之個人資料,亦將受本行就客戶個人資料保密之適用政策管限(詳見 "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項下之"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同時,本人於本表格提供之個人資料,除使用於上述用途外,亦會用於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內所列述之用途。 |
8. | 倘曾經或現時就本人欠負貴行之任何或所有債務而發出以貴行為受益人之無限額擔保/第三方抵押,本人同意貴行可不時向擔保人/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士提供任何其向本人提供之任何貸款/銀行融資/信貸安排之資料或詳情(包括任何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作為通知彼等根據有關擔保/第三方抵押下之法律責任。 |
9. | 本人亦確認(i)本人未嘗擁有任何因拖欠還款而被取消之信用卡;(ii)本人現時並無任何逾期而未償還之債務;及(iii)本人並無接獲任何針對本人之破產令及本人未有進行或意圖申請破產。 |
10. | 本人同意恒生可根據本人提供或留存恒生之手機號碼紀錄,以短訊形式向本人發放還款提示(如有需要)。 |
1. | 本人要求及授權恒生可將本人於恒生(或恒生任何附屬公司)不時開立之所有銀行產品^(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須與上述綜合戶口持有人相同,至於有關之通訊地址則毋須理會)資料一併列於本人戶口結單內,並將戶口結單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服務供本人取覽或使用。如本人決定不將該等銀行產品^資料一併列於本人戶口結單內,本人當以書面通知恒生。 |
2. | 本人知悉及同意恒生可自行決定將任何交易通知、交易報告、戶口結單、紀錄、確認、收據、認收、通告,及/或由恒生不時訂明之其他通訊(統稱「有關通訊」)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供本人取覽或使用。 |
3. | 本人承認及同意(i)恒生會將有關通訊在有關網頁上登載6個月(適用於信用卡有關通訊)及13個月(適用於綜合戶口有關通訊)或恒生認為適當之其他時期,然後始予刪除;(ii)本人有責任在恒生刪除有關通訊前審核有關通訊內容並(在本人認為有需要時)將之下載;及(iii)恒生並無任何責任向本人發給任何有關通訊的實物版本。 |
4. | 有關通訊是恒生與本人之間就其有關通訊的確實證明,而有關通訊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
5. | 有關通訊是恒生與本人之間就其有關通訊的確實證明,而有關通訊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
^恒生有絕對酌情權以決定列於戶口結單之銀行產品資料。 |
1. | 本人要求及授權恒生,當有關綜合戶口之e-Statement登載於恒生個人e-Banking後,將會透過電子郵件向本人發放e-Statement e-Alert,本人須負責確保配備能接收e-Alert的兼容電訊設備。恒生僅發放電子郵件一次。若本人刪除有關電子郵件,恒生將不會向本人重發。 |
2. | 若訊息無法傳送或延遲傳送予本人,或訊息有錯誤或出現傳送故障,恒生或任何經恒生指定提供e-Alert服務的電訊公司均無須對此負責,除非上述情況是由於恒生或該等電訊公司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特別是,對於恒生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的電訊設備因故障失靈無法接收訊息、任何通訊中斷、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確,恒生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恒生只發訊息一次及不會負責安排將任何訊息再次傳送予本人。 |
3. | 本人必須對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加以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使用本人的密碼或保安資料,及確保阻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讀取本人的電子郵件。本人明瞭在瀏覽過電郵e-Alert的網站超連結後,絕不應在電腦屏幕上提供本人的戶口或個人資料。有關詳情,本人須留意登載於恒生個人e-Banking內之e-Alert服務條款及細則之全文。 |
4. | 本人有權隨時終止或暫停e-Statement e-Alert服務,如有需要,本人須於恒生個人e-Banking填妥有關資料。 |
1. | 本條款及細則乃附加於「綜合戶口章則」,而「綜合戶口章則」將繼續適用於電子證書付款服務,惟如有任何歧異,就電子證書付款服務而言,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除另有指明外,本條款及細則所採用的全部詞彙與「綜合戶口章則」所採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
2. | 電子證書付款服務乃綠色理財綜合戶口提供的附加「服務」,其「綜合戶口提款卡」(稱為「綠色理財綜合戶口智能卡」)內置由香港郵政核證機關(「香港郵政」)簽發給「客戶」並由「香港郵政」指定之營運商(「香港郵政指定營運商」)營運的個人電子證書(「電子證書」)。電子證書付款服務只適用於持有香港身分證之「客戶」。為免生疑問,適用於「綜合戶口提款卡」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將適用於「綠色理財綜合戶口智能卡」。 |
3. | 「客戶」須直接向「香港郵政」申請「電子證書」。有關「電子證書」的任何事宜、索償、爭議或投訴,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撤銷或再申請「電子證書」或「電子證書」私人密碼,須受「電子證書(個人)之《登記人條款及條件》」約束。 |
4. | 「客戶」可透過由「香港郵政指定營運商」(「平台營運商」)提供的付款平台(「平台」)使用「電子證書」,以不時給予「本行」「指示」支付獲「本行」接納之受款人向「客戶」發出之單據。 |
5. | 「客戶」透過「平台」並以「電子證書」數碼簽署授權「本行」執行的付款「指示」,將不可撤回。「本行」並無責任核實該等付款「指示」。所有付款「指示」將被視為由「客戶」授權,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
6. | 付款「指示」一經遞交後均不得修改或取消,不論「指示」的處理狀態為何。 |
7. | 付款「指示」須於「本行」實際收到「平台營運商」發出的付款「指示」後,才視為「本行」已收到有關「指示」。「本行」已收到的付款「指示」,將於下一個「營業日」處理。「平台」會顯示「指示」的處理狀態,「平台營運商」將於「指示」執行後,或(如適用)「指示」不獲接納後,向「客戶」發出確認電子郵件。有關確認電子郵件於傳送至「平台營運商」記錄中的「客戶」電子郵件地址後,將被視為已由「客戶」收取。「客戶」有責任核對處理狀態和確認電子郵件,倘於收取類似電子郵件一般所需的時間內未有收到確認電子郵件,「本行」可能未有收到付款「指示」及未有處理有關付款「指示」。在此情況下,「客戶」應聯絡「平台營運商」。 |
8. | 「儲蓄存款戶口」為付款「指示」的預設結算戶口。 |
9. | 「客戶」須確保於作出「指示」時結算戶口內有足夠款額,否則「指示」將不獲處理。倘「客戶」於同一時間發出「指示」向多名收款人付款或支付多張單據,而結算戶口內並無足夠款額,「本行」將根據收到「指示」的先後次序(由本行根據記錄決定)處理「指示」。倘任何「指示」不獲接納,「平台營運商」根據上述第7條向「客戶」發出的確認電子郵件應顯示「指示」不獲接納。 |
10. | 「客戶」承認「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營運商」提供,並同意「本行」對「平台」及透過「平台」進行的交易並無控制權。使用「平台」及透過「平台」及互聯網遞交「指示」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
11. | 「本行」毋須因(i)「客戶」遞交「指示」或「平台營運商」向「本行」傳遞「指示」途中的任何失誤、延誤、失敗、中斷、攔截、暫停、欺詐或違反保安事項;(ii)使用「電子證書」或有關「電子證書」的任何事宜;(iii)使用「平台」;或(iv)處理「指示」或在非本行控制範圍下的任何原因導致「指示」不獲處理,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索償,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
12. | 「客戶」若遺失「綠色理財綜合戶口智能卡」或「卡密碼」,請即時致電2836-0838聯絡「本行」的24小時失卡熱線,及即時致電2921-6633向「香港郵政」報失「電子證書」。 |
13. | 於給予「客戶」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本行」保留於任何時間及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 |
14. |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以其為詮釋依據。 |
15. |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1. | 我承諾通知恒生如我現時(或於過去12個月內)為恒生或其附屬公司(註)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 ; 或任何上述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之配偶、同居者、擁有血緣關係、通過婚姻或領養的親屬,或任何在此項條文所述之人士之信託的受託人。恒生需要上述資料以遵守上市規則。 |
2. | 茲謹證明於本申請表格簽署日,本人任職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與貴行並無任何公事來往,本人承諾,倘日後本人任職之政府部門與貴行有任何公事來往,本人須盡速以書面通知貴行。 |
3. | 本人證實本申請表格內所提供之資料全屬正確及完備並授權貴行與任何其認為適當之人士溝通及交換資料以核實該等資料之真確性。本人亦承諾,如任何該等資料有所更改,本人須即時以書面通知貴行。 |
4. | 本人已經細閱及明白上述綜合戶口之綜合戶口章則,並同意就本人之綜合戶口,及貴行提供之任何抵押透支(如適用)受該章則及其後可能作出之修改約束。 |
5. | 本人同意貴行可根據不時給予客戶之結單、通函、通知或章則內所載有關貴行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作指定用途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由本人應貴行之要求而提供,或於本人與貴行之交易過程中由貴行收集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本人並承認及同意可將該等資料披露予任何其他機構或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之提供者,或由彼等予以使用及保留,以便核實該等資料或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其他機構:(i)用作信貸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協助彼等收取債務。 |
6. | 本人同意貴行可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並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述的核對程序把該等資料及其他關於本人的個人及其他資料進行核對,並把該等資料用作提供銀行證明書或信貸諮詢用途。 |
7. | 本人明白本表格所需填報之資料,乃方便恒生銀行(「本行」)透過電子郵件服務,提供由本行、本行各附屬公司或本行根據不時給予客戶之結單、通函或通知內所載有關本行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中所指定實體所供應之產品及服務資料,以及其他閣下感興趣之推廣資料。本人亦明白本人於本表格提供之個人資料,亦將受本行就客戶個人資料保密之適用政策管限(詳見 "重要聲明及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項下之"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同時,本人於本表格提供之個人資料,除使用於上述用途外,亦會用於互聯網私隱政策聲明內所列述之用途。 |
8. | 倘曾經或現時就本人欠負貴行之任何或所有債務而發出以貴行為受益人之無限額擔保/第三方抵押,本人同意貴行可不時向擔保人/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士提供任何其向本人提供之任何貸款/銀行融資/信貸安排之資料或詳情(包括任何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作為通知彼等根據有關擔保/第三方抵押下之法律責任。 |
9. | 本人亦確認(i)本人未嘗擁有任何因拖欠還款而被取消之信用卡;(ii)本人現時並無任何逾期而未償還之債務;及(iii)本人並無接獲任何針對本人之破產令及本人未有進行或意圖申請破產。 |
10. | (只適用於Green Banking綜合戶口之申請) (只適用於Green Banking綜合戶口之申請) |
11. | 本人同意恒生可根據本人提供或留存恒生之手機號碼紀錄,以短訊形式向本人發放還款提示(如有需要)。 |
12. | (只適用於Green Banking綜合戶口之申請) 本人確認及同意每人只能申請一個「綠色理財綜合戶口」並只獲資助一張香港郵政電子證書的費用。倘本人已申請或已持有其他「綠色理財綜合戶口」,恒生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本申請。本人承諾支付本人申請的任何其他香港郵政電子證書的費用。 |
13. | 本人確認及同意,本人之綠色理財綜合戶口將於本人畢業後自動提升至優進理財綜合戶口(如適用),並額外獲享畢業後首三年之月費豁免優惠。惟於畢業後第37個月起,月費將自動轉回一般優進理財綜合戶口之收費。自動提升至優進理財綜合戶口及其相關月費只適用於成人綠色理財綜合戶口。
(註):「附屬公司」一詞應依照經不時修訂及補充之《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的定義。 |
1. | 本人要求及授權恒生可將本人於恒生(或恒生任何附屬公司)不時開立之所有銀行產品^(本人之身份證明文件須與上述綜合戶口持有人相同,至於有關之通訊地址則毋須理會)資料一併列於本人戶口結單內,並將戶口結單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服務供本人取覽或使用。如本人決定不將該等銀行產品^資料一併列於本人戶口結單內,本人當以書面通知恒生。 |
2. | 本人知悉及同意恒生可自行決定將任何交易通知、交易報告、戶口結單、紀錄、確認、收據、認收、通告,及/或由恒生不時訂明之其他通訊(統稱「有關通訊」)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供本人取覽或使用。 |
3. | 本人承認及同意(i)恒生會將有關通訊在有關網頁上登載6個月(適用於信用卡有關通訊)及13個月(適用於綜合戶口有關通訊)或恒生認為適當之其他時期,然後始予刪除;(ii)本人有責任在恒生刪除有關通訊前審核有關通訊內容並(在本人認為有需要時)將之下載;及(iii)恒生並無任何責任向本人發給任何有關通訊的實物版本。 |
4. | 有關通訊是恒生與本人之間就其有關通訊的確實證明,而有關通訊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
5. | 有關通訊是恒生與本人之間就其有關通訊的確實證明,而有關通訊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
^恒生有絕對酌情權以決定列於戶口結單之銀行產品資料。 |
1. | 本人要求及授權恒生,當有關綜合戶口之e-Statement登載於恒生個人e-Banking後,將會透過電子郵件向本人發放e-Statement e-Alert,本人須負責確保配備能接收e-Alert的兼容電訊設備。恒生僅發放電子郵件一次。若本人刪除有關電子郵件,恒生將不會向本人重發。 |
2. | 若訊息無法傳送或延遲傳送予本人,或訊息有錯誤或出現傳送故障,恒生或任何經恒生指定提供e-Alert服務的電訊公司均無須對此負責,除非上述情況是由於恒生或該等電訊公司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特別是,對於恒生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的電訊設備因故障失靈無法接收訊息、任何通訊中斷、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確,恒生或上述任何電訊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恒生只發訊息一次及不會負責安排將任何訊息再次傳送予本人。 |
3. | 本人必須對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加以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使用本人的密碼或保安資料,及確保阻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或以欺詐手段讀取本人的電子郵件。本人明瞭在瀏覽過電郵e-Alert的網站超連結後,絕不應在電腦屏幕上提供本人的戶口或個人資料。有關詳情,本人須留意登載於恒生個人e-Banking內之e-Alert服務條款及細則之全文。 |
4. | 本人有權隨時終止或暫停e-Statement e-Alert服務,如有需要,本人須於恒生個人e-Banking填妥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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